學會章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星相學會 章程
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一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四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元月六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三屆第八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二年二月二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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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星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推展五術文化,發揚星相學術,社會救助與輔導,社會公益活動,弱勢族群急難救助及輔導弱勢族群發展第二專才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五 條:本會必要時得在國內各地設置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六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並宏揚中華星相文化。
二、闡揚命理哲學,以輔助生涯規劃之健全發展,以益國富民強。
三、舉辦愛心慈善急難救助活動,推廣社會公益慈善活動,社會救助與輔導,社會公益活動,弱勢族群急難救助及輔導弱勢族群發展第二專才,公益團體物資捐贈。
四、積極推動星相教育,培養優秀之命理服務人才,協助民眾生活上之諮詢及有關命學上之疑惑事宜。
五、宏揚五術文化,推動山、醫、命、卜、相之教育及學術發展。
六、上列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觀摩及社會公益慈善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從業會員(授業命理輔導師):
凡在國內從事星相命卜勘測易卦工作之會員,繳交輔導費用新台幣貳萬元,由本會輔導完業,理監事審查合格發給證書。
二、 研究會員:
凡在國內對星相有素養或熱衷研究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研究會員。
三、 學生會員:
凡就讀大專院校之在校學生對星相哲理熱衷研究者憑學生證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四、 永久榮譽會員:
凡為本會會員熱心會務一次捐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以上者即為本會永久榮譽會員得享受終身免繳會費之權利。
五、海外會員:
凡國外人士對五術文化有興趣者,皆可申請加入會員。
六、五術專業認證:
天文研究、堪輿、八字、易卦、紫微斗數、人相學、擇日學、奇門遁甲、宗教科儀、占星術、塔羅牌、姓名學、丹鼎經典、占驗符祿、易經學等15項任證課程:凡為本會會員每一課程修業完成40學分,每一學分費$4200元。通過教學輔導考試合格,發給專業資格認證。每年需4小時專業研習進修,連續兩年未完成進修取消認證資格。第
八 條:會員入會時須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清入會費用後方得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必要時從業會員於入會時需接受本會之入會測驗。
第 九 條:本會會員如因故退會或開除會籍時,對本會之財產無請求權,在退會或開除前如有欠繳會費,仍應追繳。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本會承辦事業收益之分享。
四、 從業會員得從事有關星相服務之工作。
五、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左列義務:
一、 遵守章程及決議案。
二、 襄助本會辦理一切事業。
三、 按期繳納常年會費。
四、 協助本會籌募事業基金。
其他應盡之義務。
一、 第十二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二、 背叛政府或其他不法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者。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吸食毒品或其他不良嗜好者。
五、 素行不良者。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如有違背章程或其他不法行為,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議決後分
別予以警告、停權、開除會籍等處分,但開除會籍時須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 四 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理事會設理事一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擔任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必要時得設副理事長三人,分別職掌為「學術」、「財務」、「組織」、「服務」之業務,由理事就
常務理事中選任之。本會歷任理事長任滿後,得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長和榮譽理事(曾在友會當過理事長或在本會熱心奉獻者,皆可推舉),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二人,互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如有違背章程或其他不法行為,嚴重影響本會信譽時,得由會員(代表)大會視同重要事項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決議罷免之。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議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
通過或修改章程。
三、
選舉理監事。
四、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五、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
辦理審查會員入會事項。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事業計劃、編列經費預決算。
五、
執行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六、
任免會務工作人員予以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廿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
審查理事會工作狀況。
三、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
四、
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第廿二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召集監事會議。
二、
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三、
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廿三條:本會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二人,祕書若干人專任,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薪給標準就理事會年度預算內議定之。
第廿四條:本會設組織、學術、服務、總務四組,其職掌區分如下:
一、
組織組—掌理會籍之登記、調查、統計等有關事項。
二、
學術組—掌理哲理之研究、宏揚、輔導等有關事項。
三、
服務組—掌理會員之福利、調解、救濟等有關事項。
四、
總務組—掌理會計、庶務、購置、保管等有關事項。
※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或祕書一至三人專任,組長得由理事兼任之。
第廿五條:本會為遂行各項任務,得依實際需要組成下列各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至五人,委員若干人,均為義務職。
一、 學術推行委員會。
二、 星相文化委員會。
三、 天文研究委員會。
四、 堪輿研究委員會。
五、 八字研究委員會。
六、 易卦研究委員會。
七、 紫微斗數研究委員會。
八、 姓名學研究委員會。
九、 人相學研究委員會。
十、 擇日學研究委員會。
十一、奇門遁甲研究委員會。
十二、宗教科儀研究委員會。
十三、愛心基金互助會
十四、占星術委員會
十五、塔羅牌委員會
十六、國際交流委員會
十七、高爾夫聯誼會
十八、身心靈輔導委員會
十九、丹鼎經典研究委員會
二十、占驗符籙學術委員會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本會每一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 議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使。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理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本會監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輪值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監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監事會議得合併召開,必要時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理事、監事應按時出席,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時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呈准主管官署核備後施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 新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各款如下:
入會費壹仟元正。
常年會費壹仟伍佰元正。
會所基金貳千元正。
二、 常年會費:
凡為本會會員每年得繳納壹仟伍佰元正。
三、 永久榮譽會員:
凡為本會會員一次捐助會所基金壹萬伍仟元以上者,得享受終生免繳會費之權利。
四、 本會事業收入。
五、 自由捐助。
六、 其他。
※從業會員以新台幣計算,初入會時須一次繳清入會費會所基金及一年之常年會費以後每一年繳納一次常年會費。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以統收統支為準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後所有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所有,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